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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环科园支行诉孙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环科园支行,孙东亮,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52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环科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环保东路(同超物流旁)。负责人卢剑锋,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东亮,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号新芙蓉家具广场4楼办公区A17室。法定代表人文江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环科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东亮、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51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孙东亮、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环科园支行借款本金1403107元及利息2297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96元,及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046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孙东亮、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90720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