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7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729-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被执行人付某乙。被执行人付某丙。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某丙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某丙所有的鲁H×××××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丙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某丙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某丙鲁H×××××号车辆的查封;三、终结对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苏审判员 张玉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