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078-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692.9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