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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栾霁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永,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栾霁扬。委托代理人姜胜阳,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栾霁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霁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6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26元,由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