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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明新与山东泰重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新,山东泰重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4-2号原告:杨明新被告:山东泰重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原告杨明新诉被告山东泰重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