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行财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福兵、刘艾香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邹福兵,刘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财保字第158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邹福兵,男。被申请人刘艾香,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邹福兵、刘艾香未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00年12月25日非婚生育一个男孩,被申请人邹福兵、刘艾香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又于2007年8月8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就被申请人非婚生育的第一个孩子,申请人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就被申请人违法多生育的第二个孩子,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新计生决字(2015)第23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484元。2015年8月3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484元及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福兵、刘艾香的银行存款86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