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青岛同力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海宝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同力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市海宝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力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少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市海宝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海村八组3号。法定代表人包俊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力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市海宝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部分财产,现已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