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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牛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朝霞,女,汉族。本院执行的李勇申请执行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牛朝霞拒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朝霞名下银行存款贰佰壹拾柒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