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曹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曹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王成龙,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曹海平,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龙诉被告曹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海平无法查找到,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王成龙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海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成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