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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孔德明与徐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明,徐希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孔德明,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希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明与被告徐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孔德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希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德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明撤回对被告徐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希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