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孔德明与徐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明,徐希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孔德明,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希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明与被告徐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孔德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希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德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明撤回对被告徐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希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