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杜某、苏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杜某,苏某乙,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58-2号原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时某。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宫某。被告:苏某乙。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原告苏某甲与被告杜某、苏某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10日,原告苏某甲以被告某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