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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杜某、苏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杜某,苏某乙,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58-2号原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时某。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宫某。被告:苏某乙。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原告苏某甲与被告杜某、苏某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10日,原告苏某甲以被告某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