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娟与张洪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娟,张洪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罗娟,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龙南居委会龙南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5********。委托代理人:王斌,涡阳县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亮,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东山行政村小五里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7********。原告罗娟与被告张洪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娟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农历1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于2009年12月3日补办的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张庭瑞,2009年11月1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未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原被告之子张庭瑞在“剪燕尾”时被告不曾回家看望,原告2014年农历12月25日在江苏省常州市生病做手术一个星期,被告及其家人未去看望照顾,住院花费都是原告及其家人支付。现在被告音信皆无,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男孩张庭瑞于2009年11月1日出生。4、涡阳县龙山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双方分居,无法和好,感情破裂。5、证人罗杰、李艳丽的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合,被告自从3年前买了一部大货车出门后,一直没有回家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张洪亮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是行政机关颁发的有关原告身份及原被告婚姻情况和小孩出生情况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4,是原被告所在地行政村出具的有关被告外出情况、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5证人证言,与证据4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对证据的认定,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罗娟与被告张洪亮二人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农历正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于2009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张庭瑞,2009年11月1日出生,现随被告家人生活。结婚后二人感情一般。三年前,被告购买了大货车一部外出经营,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在俩人共同生活期间,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张洪亮外出经营,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为不改变生活环境,利于小孩成长,男孩张庭瑞仍由被告及其家人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娟与被告张洪亮离婚。二、婚生男孩张庭瑞由被告张洪亮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董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冬梅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