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涂田友、郭中萍与涂田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田友,郭中萍,涂田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涂田友,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郭中萍,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涂田成,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涂田友、郭中萍诉被告涂田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田友、郭中萍撤回对被告涂田成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