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付XX诉被告李XX、韩XX、刘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李XX,韩XX,刘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2号原告付XX被告李XX被告韩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与被告李XX、韩XX、刘X人身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庆金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孙太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燮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