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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浩森与被执行人黄龙华、王玉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6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浩森与被执行人黄龙华、王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1、黄龙华支付退伙款50000元及自2013年8月6日起计付的利息,王玉华负连带清偿责任;2、负担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3、承担执行费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龙华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二、将被执行人王玉华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