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赵XX,女,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曾XX,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原告赵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自行认识恋爱,2012年2月28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儿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而且以各种原因向原告及原告家人借款不归还。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XX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品德问题及赌博、不务正业不是事实,被告向原告及其母亲借款是事实。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曾XX于2011年10月在广州工作期间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2月28日,双方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至今未生育有子女。2012年8月,原、被告为被告经营公司事项发生争吵。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分别向原告及原告母亲立据借款,事后归还部份款项。2013年6月起原告另行租屋居住。2014年1月8日,原、被告曾在一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约定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事后双方并未如约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5年6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分居的原因在于被告父亲患病住院。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曾XX经自行相识恋爱数月后登记结婚,应认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是可以理解的。期间原告及其母亲借款给被告使用,证明原、被告婚后是有一定感情的。双方虽然自2013年6月起分开生活,但对分居的原因各持已见。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曾协议离婚,但事后一年半多时间也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考虑到原、被告建立一个家庭不易,应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今后互相体谅,珍惜应有的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曾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