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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