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李晓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李晓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王文强。委托代理人张俊林。被告李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诉被告李晓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晓莉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王文强承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超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