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与赵新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赵新爱,郭新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59号原告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丽,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斌,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赵新爱,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郭新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爱、郭新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