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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伏慧平与金义祥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慧平,金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18-1号原告:伏慧平,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金义祥,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伏慧平与被告金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金义祥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伏慧平也无法提交金义祥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