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伏慧平与金义祥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慧平,金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18-1号原告:伏慧平,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金义祥,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伏慧平与被告金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金义祥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伏慧平也无法提交金义祥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