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