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维强与周小红、何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强,周小红,何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贾维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红,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佳伟,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维强与被告周小红、何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小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蓉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祝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