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可染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可染,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01号原告朱可染,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可染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可染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可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可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可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朱可染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