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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中与被执行人杨亚南承揽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中,杨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亚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国中与被执行人杨亚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8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中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杨亚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鹏助理审判员  连品方助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