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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卢晓阳与蓝光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卢晓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旺,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光禄,农民。原告卢晓阳与被告蓝光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余鑫担任记录。原告卢晓阳的委托代理人李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光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晓阳诉称,原告在柳州市旺福竹木交易市场经营方条生产销售生意。2014年10月被告到原告的经营场所,与原告协商购买了方条,至2014年12月13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方条款70000元,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提出过几天后才支付。被告当即书写《欠条》一份给原告。之后被告要求原告相信其,继续在原告处购买方条。2014年12月20日是被告偿还第一笔欠款的时限,但被告没有偿还,并把之后购买的木方也没有足额支付。原告没有办法,就要求被告书写欠条,被告就当即书写一份《欠条》给原告,并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计付办法。之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48700元,并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二份,证实被告欠款情况、应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约定的情况。被告蓝光禄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和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卢晓阳在柳州市旺福竹木交易市场从事木方条生产销售,2014年10月被告蓝光禄向原告购买木方条。因被告资金紧缺没有足额付款,2014年12月1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当即书写《欠条》一份给原告,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方条款70000元,并约定该欠款在2014年12月20日付清。随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购买木方条,2014年12月20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又欠原告的木方条款78700元,被告并当即书写《欠条》一份给原告,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0日,逾期还款加利息100元/天。之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2015年5月27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欠有原告木方条货款1487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是否合理,应否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卢晓阳与被告蓝光禄的木方条买卖关系合法并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方条,尚欠原告货款148700元,有被告书写的二份《欠条》证实,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蓝光禄尚欠原告卢晓阳木方条货款148700元并已经逾期未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1487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第一期欠款,原、被告没有利息约定;第二笔欠款原、被告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光禄应支付木方条货款148700元给原告卢晓阳。二、被告蓝光禄应支付货款78700元的利息给原告卢晓阳(计算方法: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被告蓝光禄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74元(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受理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