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乾荣与叶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乾荣,叶木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吴乾荣。被告叶木兴。原告吴乾荣与被告叶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永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乾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木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乾荣诉称,原、被告系为朋友关系,2013年5月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照1.5%计算,即每月18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叶木兴返还原告吴乾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叶木兴承担。被告叶木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及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叶木兴向原告吴乾荣借款1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利息为每月18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5月9日被告叶木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在该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20000元的借款本金从2013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叶木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木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乾荣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5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被告叶木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判决所依据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