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祥兴与刘伟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兴,刘伟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李祥兴,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伟钰,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祥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育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