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史维军与被告张朝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维军,张朝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史维军,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兰家村史家屯。委托代理人:王子,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辉,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六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维军诉被告张朝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维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朝辉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朝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史维军名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0504**号房屋的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