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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艳波、肖彦龙与被申请人张少龙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波,肖彦龙,张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永冷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肖艳波,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肖彦龙,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张少龙(又名张小龙),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冷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肖艳波、肖彦龙支付转让款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少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