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池祥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祥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池祥旺,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董事长。关于池祥旺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延劳仲案(2014)第068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延劳仲案(2014)第06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