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伊忠文、唐XX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忠文,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2013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XX,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忠文、唐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忠文、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晚6时许,任某联系被告人伊忠文购买1克冰毒。当晚9时许,被告人伊忠文将0.5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被告人唐XX,让其将上述毒品交给任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唐XX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飞路与古城路交叉路口,将上述毒品交给任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古城路口将被告人伊忠文抓获。对��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忠文、唐XX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均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伊忠文、唐XX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伊忠文、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福州市鼓楼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证人任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伊忠文、唐XX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鉴(2015)*号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号、南方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号毒物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制作的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证人任某对被告人伊忠文、唐XX及涉案地点、毒品、毒资、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的辨认,证人田某对被告人唐XX及涉案地点的辨认,被告人伊忠文对被告人唐XX及涉案手机的辨认,被告人唐XX对被告人伊忠文、证人任某及涉案地点、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的辨认等辩论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提取的被告人伊忠文与证人任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忠文、唐X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予以结伙贩卖,数量达0.5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伊忠文、唐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伊忠文、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忠文、唐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伊忠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唐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三、被告人伊忠文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an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董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何丽丽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