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委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委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君。申请执行人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委执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