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山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宏亚金属处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宏亚金属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4号申请人昆山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大通路北侧。申请人昆山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大通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戴志存。委托代理人曾文景,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文胜,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宏亚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第七组氹地。法定代表人况金友。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市宏亚金属处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博罗县龙溪支行(账号:20×××33)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630元,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对此次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33)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630元。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冻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