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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87号,XX县邮政局与胡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邮政局,住所地:本县沱江镇阳华路106号。代表人陈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仕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胡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仕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邮政局欠款13010元,承担违约金6400.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5.2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胡仕良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仕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邮政局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胡仕良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邮政局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石燕娥审判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