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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国祥与陈佑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祥,陈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68号原告:吴国祥,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任印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佑祥,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北中镇将军村中将组06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51969061947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祥与被告陈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址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北中镇吴俊村吴俊组078号,被告住址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北中镇将军村中将组067号,该两地均属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