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丁朱来与宁海县白蚁防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朱来,宁海县白蚁防治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丁朱来。被告:宁海县白蚁防治站,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剑飞,该站站长。原告丁朱来与被告宁海县白蚁防治站为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补缴2002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原告诉请,实质上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朱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