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陆尚秀与谢国贤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尚秀,谢国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7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尚秀,女。法定代理人:陆玲,女。委托代理人:高占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国贤,男。再审申请人陆尚秀因与被申请人谢国贤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尚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定如下: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代理审判员 文党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