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川国与项爱春、罗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国,项爱春,罗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王川国。委托代理人袁开华。被告项爱春。被告罗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国诉被告项爱春、罗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国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川国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王川国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