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与黄承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黄承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28号申请人: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6155300-5。法定代表人:孔宪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必龙,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承克,男,壮族,住广西平果县。委托代理人:冯燕芳,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承克工伤待遇补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高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粤肇高劳人仲案字(2015)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粤肇高劳人仲案字(2015)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