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与被告宋争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争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萍。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宋争浩,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与被告宋争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