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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川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审 判 长  李正强审 判 员  刘小琴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