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审 判 长 李正强审 判 员 刘小琴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