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良华与陈凌飞、周莹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华,陈凌飞,周莹莹,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吴良华。被告:陈凌飞。被告:周莹莹。被告:陈国平。原告吴良华为与被告陈凌飞、周莹莹、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陈凌飞、周莹莹偿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凌飞、周莹莹、陈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陈凌飞、周莹莹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陈国平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二年。借款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凌飞、周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良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凌飞、周莹莹、陈国平负担;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20元,由原告吴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