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志月与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志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东侧天康园10-1008号。负责人赵腾达,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月。上诉人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普工(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宝龙审 判 员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