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HX**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库县法库镇边门南街客运站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某某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照片,证人郑某某证言,某某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尉增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