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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钦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57号原告林钦,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江洋,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治平,局长。第三人林宝强,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余泉、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钦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钦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静平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