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曲海卫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海卫,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曲海卫。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9号。负责人王安年,经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曲海卫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