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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分田、王青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分田,王青坡,张步华,吕国勇,张志德,张培德,张元琛,吕鹏,吕兰杰,张元桥,张鲁田,张蕾,张元坡,吕占银,张春山,吕国宾,张辉,王振国,吕占国,张渭,王敬福,吕宝亮,张瑞田,吕占华,张海田,张元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桐,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付振,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张分田。被告:王青坡。被告:张步华。被告:吕国勇。被告:张志德。被告:张培德,1965年10月19日。被告:张元琛。被告:吕鹏。被告:吕兰杰。被告:张元桥。被告:张鲁田。被告:张蕾。被告:张元坡,1952年5月15日。被告:吕占银。被告:张春山。被告:吕国宾。被告:张辉。被告:王振国。被告:吕占国。被告:张渭,1982年4月19日。被告:王敬福。被告:吕宝亮。被告:张瑞田。被告:吕占华。被告:张海田。被告:张元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分田、王青坡、张步华、吕国勇、张志德、张培德、张元琛、吕鹏、吕兰杰、张元桥、张鲁田、张蕾、张元坡、吕占银、张春山、吕国宾、张辉、王振国、吕占国、张渭、王敬福、吕宝亮、张瑞田、吕占华、张海田、张元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