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赵某,务农。被告陈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