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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寅丰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冠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寅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冠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上海寅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长品。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冠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寅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寅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