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00号申请人任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2015年7月23日16时许,在延津县永安大道腾达夜市门口,陈某某驾驶豫GXXX**号小型轿车进出道路口时,与由西向东任某某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任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5)第4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任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G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某某驾驶的豫G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